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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印发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从府[2007]29号

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投资优惠方面

(一)适用范围

1、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精细化工、制药、珠宝、新材料、机械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动漫、现代物流(在物流园区内,由市经贸局、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2、世界五百强企业、获省级知名商标以上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经认定的高新科技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3、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地价)以上的其他工业企业、旅游项目(经市旅游局和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且必须是在从化工商注册登记(“三资”企业和工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在从化税务登记并在从化缴税。

(二)适用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即规费减免)

1、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办项目(企业)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50%收取。

2、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办项目(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以及经营用房(物流园区内,下同)全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报建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以及经营用房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不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旅游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报建的不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财政奖励

1、新办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给予财政奖励(按本办法规定年限执行,下同)。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相当于企业所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下同)的10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2、以租赁(厂房)形式兴办的项目(企业),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暂不享受财政奖励;在该企业购地或购厂房并竣工投产(开业)后,作新办项目(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优惠,其租赁期间的财政奖励一并兑现并计入享受财政奖励的优惠期限。

3、旅游项目从开业纳税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4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五)办理程序

1、规费减免办理程序。项目投资购地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到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提出规费减免申请。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以项目报建为依据,办理规费减免审核呈报手续。

2、财政奖励申办程序。新办企业在纳税之日起到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企业纳税备案手续,一年后提出享受财政奖励申请。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兑现。

3、项目投资强度和建设期,由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城市规划局、建设市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若项目未能按投资强度和建设期限要求进行建设和竣工的,必须补缴所减免的规费金额,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约定处理。

(六)投资服务

1、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所涉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项目工程进展的累总统计,规费减免和财政奖励等相关政策的审核,受理投资项目在筹建过程中的投诉等跟踪服务工作。

2、对财政奖励给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奖励给项目引荐人的奖励金,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按市政府的批复,向市财政申请直接支付给企业和项目引荐人。

财政奖励资金,先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兑付,然后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市财政根据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结算分担。

3、对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责任制,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4、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及时协调帮助投资者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矛盾和纠纷,监督合同的执行。

5、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新办企业引进、招聘各类高级专业人才,在入户(包括其家属)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二、项目引荐奖励方面

(一)、对符合本优惠政策的引进项目,按引进项目第一年度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励的办理程序、计算方式和支付办法。

1、项目引荐人在引进项目或企业(包括租赁厂房投资建设的项目)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从化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必须其本人亲笔签名)。

2、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收到申报资料经审核后,呈报市政府审定。

3、在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并纳税一年后,由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引进项目纳税额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计算引资奖励金额。

三、其他方面

(一)对产业带动强、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二)对2003年3月以来我市新办工业、旅游业项目(企业)和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包括财政补贴),在本办法实施前未享受从化市优惠政策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已享受或未享受完的,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已批复的工业、旅游业单个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批复精神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即规费减免)优惠,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对在从化市境内整体迁移的工业项目(企业)并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可享受新办项目(企业)同等规费减免的优惠;但不再享受财政奖励的优惠。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市政府之前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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