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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为我市引进市外资金投资项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

(二)无偿为市外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立项、工商登记等筹建事务性服务,并经市外经贸局聘请的招商机构;

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以上单位工作人员、投资者不纳入奖励范围。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进可获奖励的市外资金投资项目范围:

(一)生产性项目;

(二)第一产业、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经省、广州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项目。

第四条招商引资奖励分招商引荐奖和招商服务奖,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招商引荐奖奖励标准

1、引进生产性项目及其他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项目,按该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实际入资额的4‰给予奖励。

2、引进第一产业、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参照引进生产性项目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3、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技术改造评估价的4‰给予奖励。

(二)招商服务奖奖励标准

1、市外经贸局聘请的招商机构为新引进的项目提供立项、工商登记等筹建事务性服务的,按该项目首次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实际入资额(或实际技术改造评估价)的3‰给予该机构招商服务奖奖励。

2、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首期实际入资有效期满后5年内或国内投资生产性项目开始纳税5年内增资扩产的,引进该项目落户的招商机构跟进并提供增资服务的,按增加注册资本实际入资的1.5‰给予招商服务奖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安排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获市外经贸局聘请的招商机构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聘请的其他条件、数量及公平选聘程序由市外经贸局规定)。获聘机构应尽力无偿为市外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筹建事务性服务。

对获聘招商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由市外经贸局具体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招商机构不再续聘。

第七条在谈招商项目必须在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没有办理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奖励。备案时必须提供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并且必须在项目营业执照申领前办理备案。

第八条奖励金的申领期限:

1.外商投资项目招商引荐奖及招商服务奖,可一次性在项目注册资本全额验资后申领,也可按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入资情况分期申领。上述奖励须在该项目注册资金按公司章程规定入资有效期满后一年内申领;

2.国内投资的项目招商引荐奖及招商服务奖在投产或营业纳税后一年内申领。

逾期不申请的,奖励事项自然失效。

第九条同一项目同一奖项的受奖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由共同受奖人推荐代表持委托书申领奖金。

第十条奖励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受奖人应按照规定依法纳税,并凭正式发票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申领奖励金需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已核准的《增城市招商引荐项目备案登记表》;

3、投资项目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投资项目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投资项目的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6、在我市纳税(国税和地税)凭证复印件一份(外资生产性项目免);

7、项目投资方出具的确认书原件一份;

8、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受奖励,提供相关的注册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个人受奖的,出示有效身份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技术改造项目提供省、广州市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技术投入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市外经贸局受理申请,核准后报市政府。

一次性申领奖励金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由分管外经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批;一次性申领奖励金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外经和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件将兑现奖励金拨至市外经贸局专款帐户并监督使用。

受奖申请人持市外经贸局发出的《增城市招商引资奖励金领奖通知书》到市外经贸局申领奖金。

第十三条已兑现奖励金但未按规定投资生产、经营而迁出的项目,项目引荐人须返还奖励金。

第十四条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由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有关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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